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认证和评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独立性要求的; (二)认证、评级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失实的; (三)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 (四)非法泄露被认证、评级对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