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该机构的违法行为信息提供给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并通过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