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虚构、捏造数据或者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