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