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高风险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投保或者续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处保险费三倍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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