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机构开展认证、评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认证、评级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评级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认证、评级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认证、评级机构及其人员与被认证、评级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被认证、评级对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