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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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条 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一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明确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绿色投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绿色投资义务...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融资主体取得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获得绿色基金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绿色资金的,应当建立绿...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认证和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参与...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的认定、评价和认证...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绿色企业...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金融统计标准,建立绿色金融统计制度,将绿色...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产业...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支持信托金融机构采用资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务信托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股权投资、...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绿色资产、大型成套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运营。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并按照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下列业务: (一)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和相关金融服务; (二)运营管理碳...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创新绿色金融产...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价程序的合规性、评价...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进行环境风险管控能力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管控的内部制度、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投资项目环境效益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坚持持续性、及时性、全方位、谨慎性、真实性原则,建...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多个金融机构对同一个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项目进行联合投资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金融机构开展绿色...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 接受...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下列主体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环境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按照上市交易平台关于...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以财务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向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披露报告,按照规定在其...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目标、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措...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应当将金融机构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绿色金融业绩...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将绿色...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支持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投资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绿色金融活动予以补贴、贴息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绿色融资主体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微企业的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纳入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并可以在资金池...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支持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支持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在同等条件下为绿色企业开辟...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为绿色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服务企业清洁、低碳、绿色发展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促进深圳碳交易市场发展,...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支持绿色金...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加入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支持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探索设立现代绿色金融服务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考核...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绿色金融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绿色金融纳入...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跨境绿...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相关企业不得...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机构开展认证、评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认证、评级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相关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高风险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投保或者续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由市生态环...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对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环境...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金融机构、相关企业或者认证和评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认证和评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