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