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融资主体取得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获得绿色基金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绿色资金的,应当建立绿色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与出资人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使用与管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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