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绿色投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绿色投资义务,并在股权类投资标的的投资合同中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的绿色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