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予以载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