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