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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