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