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