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执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目标。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门机构的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支机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