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为绿色金融活动提供技术规范指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