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金融统计标准,建立绿色金融统计制度,将绿色金融统计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将绿色产业增加值或者产值纳入相关统计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