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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