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优化巨灾保险共保体,完善以保障自然灾害风险和重大事故风险的巨灾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