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支持信托金融机构采用资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务信托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形式,为绿色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