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承保后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排查风险隐患,并按照合同履行理赔责任。 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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