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