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的认定、评价和认证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