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认证和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参与国际和国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工作,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