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为绿色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便利通道,开发推广绿色金融相关指数,扩大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推动资本市场绿色金融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