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投资项目环境效益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项目短期环境效益、中期环境效益与长期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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