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价程序的合规性、评价机构的适当性、评价结论的合理性等。评估结论应当包括项目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河流、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相关区域生物产生的多样性影响,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