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理。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