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