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相关的资产评估、认证、咨询、资产处置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