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担保支持证券等。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绿色领域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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