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下列业务: (一)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和相关金融服务; (二)运营管理碳普惠统一平台; (三)开展碳资产和绿色资产境内和跨境交易; (四)创新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生态环保领域的交易品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