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进行环境风险管控能力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管控的内部制度、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以及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的持续意愿和执行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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