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坚持持续性、及时性、全方位、谨慎性、真实性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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