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 接受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环境信息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