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多个金融机构对同一个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项目进行联合投资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也可以联合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