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发行并投资绿色债券; (二)探索开展绿色信贷证券化; (三)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绿色信贷发展; (四)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绿色投融资活动并提供便利; (五)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