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微企业的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纳入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并可以在资金池现有风险分担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政府风险分担比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