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绿色金融活动予以补贴、贴息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