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支持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投资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等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十。归属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可以向社会资本让利,其中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最高让利可以达到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