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绿色融资主体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绿色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比例、年度增长率等业绩评价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