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将绿色金融人才作为重点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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