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应当将金融机构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