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目标、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绿色金融重大战略项目、重大绿色环保工程和重大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