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向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披露报告,按照规定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以及报告平台公开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