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探索设立现代绿色金融服务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