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加入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支持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等社会组织在深圳设立地区中心、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