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绿色金融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绿色金融纳入市金融创新奖评选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评选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