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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